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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高利貸債務的有關規定

新婚姻法高利貸債務的有關規定

婚姻法涉及到的婚姻的各個方面,都爲了規範和引導婚姻,確保任何的夫妻婚姻順利不出問題,但是有的時候也會發生婚姻危機。有的婚姻在維持期間,夫妻一方存在高利貸的行爲,給夫妻之間的感情帶來了巨大的影響,爲此產生離婚的想法,新婚姻法高利貸債務情況也在婚姻法有了規定,但是對於此類情況該怎麼處理,可以到本文了解。

新婚姻法高利貸債務的有關規定

一、新婚姻法高利貸債務的有關規定

如果對外借款不是夫妻的合意,而且所借款項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不應當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離婚時該債務由男方自行償還。

二、新婚姻法個人債務包括哪些

個人債務包括: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已轉化爲共同債務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法定扶養義務人所的債務:

(三)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四)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的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附隨該遺囑或贈予合同而來的債務

(五)夫妻雙方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債務,但此種約定原則上不具有對抗債權人的效力;

(六)夫妻一方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等所負債務;

(七)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三、夫妻個人債務舉證的承擔

夫妻個人債務舉證責任的承擔

對債權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的共同債務,一般情況下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即使夫妻離婚後對債務的償還有約定比例,但是對債權人而言,他有權找夫妻任何一方要求歸還債務。但是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債權人只能找債務人的夫妻一方歸還,不能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

1、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比如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借款協議中明確約定由債務人一人單獨承擔債務履行責任的,視爲債權人放棄要求債務人和其配偶共同償還的權利。但是如果書面協議中的債務人的署名只有債務人一人,而協議中並沒有明確約定債務人一人單獨承擔債務履行責任的,還是由債務人及其配偶共同承擔債務。

2、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

即:“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人的這種明知應當是由債務人夫婦來舉證。

3、婚前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這筆債務是用於該夫妻的婚後生活的,比如證明借款用於夫妻共有房屋的購買、婚房的裝修、婚禮的開支、夫妻共用的家用電器及貴重物品的購買、用於債務方配偶的疾病治療、債務人夫妻婚後共同生活的日出支出等。

夫妻內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在非債務的夫妻一方在對外承擔了配偶的債務後,如果屬於如下情況的,可以在已經離婚的情況下要求配偶歸還,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內部如何進行債務分擔。

1、夫妻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或者在夫妻財產協議中約定由各方承擔各自的債務。

2、根據《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以下情況下引起的債務由夫妻中的債務人獨自承擔:

A、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

B、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C、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D、一方都由其個人使用的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比如一方的吸毒、嫖娼、賭博、贈與、請客因此引起的債務。

如果是在離婚訴訟中進行債務分擔,由不是債務人的配偶一方負舉證是否屬於個人債務。

高利貸的確危害了不少家庭,嚴重的導致了家庭的破裂,新婚姻法對於夫妻的債務做了明確規定,共同債務需要夫妻共同承擔,但是涉及到夫妻一方借高利貸的,就需要明確責任,這也超出了家庭承受能力,超出了婚姻法規定的範圍,因此大家也要拒絕借高利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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