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XX、周XX抵押權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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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被告):孫XX,女,1967年10月21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山東省桓臺縣。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X,山東XX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XX,男,1963年12月22日生,漢族,山東XX公司職工,住山東省桓臺縣。
委託訴訟代理人:周XX,山東XX律師。
原審被告:孫豔芳,女,1975年8月27日生,漢族,無業,住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
上訴人孫XX因與被上訴人周XX、原審被告孫豔芳抵押權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2016)魯0303民初18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爲,原審審理程序違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2016)魯0303民初1835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孫XX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 蘇坤明
審判員 孫德啓
審判員 禚慧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書記員 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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