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醫療糾紛解答 >醫療法律援助律師解答 >

醫患糾紛調解和司法訴訟區別是什麼?

醫患糾紛調解和司法訴訟區別是什麼?

【爲您推薦】平湖市律師   洮南市律師   越西縣律師   芮城縣律師   李滄區律師   市中區律師   金東區律師   鐵東區律師   

醫患糾紛調解和司法訴訟區別是什麼?

當我們面臨醫患糾紛的時候,我們是選擇進行調解還是直接進行訴訟呢?在進行選擇之前,我們得明白醫患糾紛調解和司法訴訟區別,只有明白了它們各自的功能,優缺點之後,我們才能正確地選擇合適的解決方式,以最小的成本達到我們的訴求。

一、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

我國衛生行政部門是政府的一級職能部門,其職責主要是貫徹實施政府的衛生方針政策,保障人民的健康,因此衛生行政部門參與處理解決醫療糾紛是由其職責所決定的,當醫療機構和患者單獨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協商解決。2002年9月1日,國務院頒佈了《醫患事故處理條例》,把衛生行政部門調解作爲解決醫療糾紛的必經程序,即發生醫療糾紛後,必須先經過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調解,否則不得提起訴訟,使衛生行政部門的調節成爲醫療糾紛訴訟的前置程序。

優點:透過衛生部門調解解決醫療糾紛的優點主要是:其一,快速方便。作爲行業主管機關,衛生行政部門所具有的專業認知能力是其他糾紛解決機制所不具有的;其二,節約費用。衛生行政部門解決醫療糾紛是職權行爲,費用較低甚至不產生費用;其三,效力較強。行政裁決一經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強制性。其四,對行政裁決的不服,可以透過行政複議或訴訟再次進行解決。

缺點: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衛生行政機關調解醫療糾紛是以醫學會作出的醫療事故鑑定結論爲依據,醫學會組織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主要來自醫療機構,醫療事故鑑定因所謂醫醫相護“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而導致患方對其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結論難免產生質疑,因爲衛生主管部門與醫療機構的特殊關係,在處理該類糾紛中無論是機構或過程都難以使病人滿意。因此,衛生行政機關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提出的調解意見有時難以得到患方的信服,難以成功解決醫療糾紛。

二、民事訴訟方式解決

當衛生行政部門也不能成功調解時,醫療糾紛可以透過司法途徑來解決,即發生民事訴訟。一般來說,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前,都要勸雙方進行調解,並以法官身份提供第三者的幫助,稱之爲司法調解。醫患糾紛經司法調解仍不能解決糾紛,法官不得不進行司法裁決,以國家強制力爲保障解決糾紛,這是醫患糾紛解決的最後方式。

優點:透過訴訟解決醫療糾紛,是以國家強制力手段解決,其程序應是最公正的,最具有嚴肅性和約束力,民事訴訟是解決醫患糾紛的最後一道防線,是不能被推翻的最後的解決方式。

缺點:訴訟成本高、程序複雜、效率低,消耗大量的國家司法資源及醫患雙方的經濟和精神資源。更重要的是,醫療行爲的專業性和複雜性,決定了醫療糾紛不宜以訴訟爲主要解決方式。由於醫生是一項技術含量很高的職業,非經專業訓練難以對專業問題得出客觀科學的評價,而絕大多數法官醫學知識缺乏,對有關證據的效力和訴訟進程難以把握,使醫療糾紛的定性和處理困難,相對於其他類型案件的審理顯得蒼白無力,而其裁決的結果未必令雙方均滿意,所以其社會效益和社會價值並非最佳。

以上,小編爲您列舉了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和民事訴訟方式這兩種醫患糾紛解決方式的內容和優缺點,從中我們可以體會到醫患糾紛調解和司法訴訟區別。事實上,這兩種方式有着很大的區別,有的糾紛可能會先後用到這兩種解決方式,希望您在瞭解了它們各自的優缺點之後,能夠根據自身情況做出合適的選擇。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yiliaojieda/yuanzhujieda/1k0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