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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過度醫療舉證責任誰承擔?

交通事故過度醫療舉證責任誰承擔?

交通事故過度醫療舉證責任誰承擔?

一、交通事故過度醫療舉證責任誰承擔?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患者(原告)應當承擔初步舉證責任。患者(原告)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間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係,接受過被告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並因此受到損害。如果患者(原告)不能對上述問題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其請求權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援的。上述問題,患者(原告)用門診或者住院病歷、檢查診療報告單、診斷結論或者診斷證明等就足可以證明。故發生醫療糾紛後,患者在第一時間及時向醫方要求複印病歷、儲存第一手資料尤爲重要。一般情況下,都是患者本人因過度醫療問題起訴醫院,要求退還多支付的費用。不過,在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的保險公司、在工傷醫療糾紛中的用工單位,也會提出過度醫療問題。

判斷醫生是否存在過度醫療,從法律角度看,應以是否違反診療常規、是否存在主觀上以營利性的目的而進行檢查或治療爲標準。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主要根據兩類證據進行認定:

1、權威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材料,可以對病人病情及對應的醫療費用做出科學合理的評估;

2、相應的病例資料,看治療過程是否符合醫療規範。法院會按照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對醫務人員執業的要求,充分考慮患者傷殘程度,同時參考相應的診療常規及診療指南,再結合患者受傷情況進行綜合認定。

對於是否存在過度醫療的舉證責任劃分,法院一般遵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法院會審覈患者方提供的傷病情報告、就醫結算票據等。對涉及醫療專業等問題,法院可能會邀請、走訪醫療專家進行諮詢,必要時也會到患者就醫的醫院進行查證。

二、發生醫療糾紛怎麼解決?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透過下列途徑解決:

1、雙方自願協商;

2、申請人民調解;

3、申請行政調解;

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申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由醫患雙方共同向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一方申請調解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徵得另一方同意後進行調解。

申請人可以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申請調解。書面申請的,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和理由等;口頭申請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員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和理由等,並經申請人簽字確認。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發生造成人員受傷的,其在醫院治療期間,存在過度醫療情況的,患者向法院起訴,要承擔舉證責任,提供醫院過度醫療的證據,相關憑證包括醫療結算單、傷殘鑑定書等。法院會委託專家並結合醫院治療情況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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