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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賠償的原則

醫療事故賠償的原則

醫療事故賠償的原則

按照我國關於人身損害的民法規定,《條例》明確表述了基本醫療事故的具體賠償原則,主要有下面幾點原則:

1、事故等級與具體的醫療案件相適應

根據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的等級被劃分爲四級,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爲了能夠確定不同醫療事故賠償數額,這不單單要考慮事故屬於哪個級別,還需要考慮到各級別中的某個等級。不同級別的事故賠償金額當然不能是一樣的,就連同一級別中的不同等級,其賠償的費用也是不能一樣的,否則就沒有賠償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2、匹配醫療過失在醫療事故損傷中的責任

想要確定醫療事故的責任,必須要先明確醫療行爲本身是否出現過錯,只有發生過錯纔有承擔責任的可能。就算是有過錯,也不等同於要承擔全部責任,這還與錯行爲對被害方的損害程度有關,共同決定責任程度大小,判斷有多大的責任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體現了醫療事故賠償中的”。則事故等級高、賠償數就高與所發生的過錯大小有關。換一個角度說,這也更利於保護醫患的合法權利與受益。這個規定就要求了,避免在司法實踐中。直接將被確定的醫療事故判爲醫療機構得的全部責任,使其承受了大於實際致害程度的賠償義務,這就損害了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同樣,這個規定也避免了不能確定的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應當得到的補償不能得到。

3、患者原疾狀況與損害後果的相關度應該客觀考察

醫療事故損害導致的後果,追究原因時其實多重複雜因素,比如說有醫療過失的作用,也會回有患者原疾病的作用,也可能有醫療行爲本身的風險作用,甚至還有侷限性的作用。在這衆多的因素之中。患者原有疾病狀況可以說是相對的重要因素,因此,《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也把其列爲確定醫療事故賠償金額的原則之一,也就是說在形成醫療事故之前的醫療費不算作醫療事故的責任,包括患者原有疾病在未來過程中的必然走向;患者原有疾病的基礎。

4、認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相關醫療機構沒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義務

相關機構需要對患者承擔賠償責任的唯一準則就是醫療事故。如果不是醫療事故導致患者在整個治療過程中出現事故,不必承擔與醫療措施無關的其他損傷後果,換句話說就是,醫療主體只需要對因爲自身過錯直接導致的患者人身損傷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不用以沒有過錯行爲的公平劃分原則,從而確定醫療機構對出現的某一特定損害後果的責任承擔。不管選擇哪一種辦法去解決醫療糾紛,都不允許把不存在的醫療過錯行爲與人身損失責任關聯,且由醫療機構承擔。

標籤: 醫療事故 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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