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的構成
- 醫療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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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構成要件是:
一、行爲人主觀心理狀態是過失;
二、有損害結果。即當病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功能障礙之情形發生時,纔可能構成醫療事故。
三、上述二者要有因果關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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