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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舉證責任倒置的理解

醫療舉證責任倒置的理解

醫療舉證責任倒置是指雙方當事人對糾紛事件或部分構成要件是否成立舉證責任,這是當事人一方的特定事實主張。醫療舉證責任倒置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還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正確理解醫療舉證責任倒置是有作用的,本站小編就和大家聊聊醫療舉證責任倒置,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醫療舉證責任倒置的理解

一、醫療舉證責任倒置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此規定明確規定了醫療侵權糾紛中舉證責任倒置的範圍,就是醫療機構對在醫療活動中不存在過錯以及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醫療侵權訴訟舉證責任倒置有以下兩個特徵:其一,醫療侵權訴訟舉證責任倒置爲法定舉證責任倒置,必須適用,法官沒有自由裁量權。其二,醫療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爲部分反駁主張舉證責任倒置,即過錯和因果關係反駁主張舉證責任倒置。

人民法院要想在審判工作中正確處理好醫療機構與患者之間的醫療糾紛,首先應該分清兩者在訴訟中所承擔的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

第一,患者的舉證責任。《若干規定》規定了在醫療侵權糾紛中,醫療機構對醫療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以及不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但這並不意味着患者在醫療侵權糾紛不承擔任何責任,首先,患者要到法院起訴醫療機構,必須證明自己在該醫療機構就診的事實,要對自己受損害行爲提供證據,在什麼時間受到什麼傷害提供證據,即作爲原告的患者的損害與該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爲具有事實因果關係,這些事實可以透過患者在醫療機構就診時的掛號、交費單據等證據證明。否則,如果患者在此醫療機構就診而起訴其他醫療機構顯然是不能成立的主張。其次,患者要對受損害的結果提供證據,受到了多大的傷害,造成了多麼嚴重的後果,損害數額是怎樣計算出來的,這些都是要由原告即患者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再次,在醫療訴訟中,如果醫療機構提出了充分的證據證明了自己的清白後,而此時就要求患者提供反駁的證據,否則,患者就可能面臨敗訴的危險

第二,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

1、無過錯舉證在醫療侵權訴訟中,實行的是過錯責任推定原則,即醫療機構不能證明或者證明不足自己在醫療活動中沒有過失醫療行爲,醫療機構的過錯推定成立,其要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在醫療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首先要證明的是自己在醫療行爲中無過錯。

2、無因果關係舉證在醫療侵權糾紛中,醫療機構的另一個需要證明的是醫療行爲與患者的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第三,其他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的分配。 

在不同的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的分配是不同的,其一,在醫療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實行的是“舉證責任倒置”,這是《若干規定》的明確規定,是法定的舉證責任倒置。其二,對於事實清楚的較簡易的其他醫療糾紛案件,原告擇以違約之訴的,應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由主張違約方承擔舉證責任。

第四,法官的認知能力在醫療糾紛中的應用司法認知又稱審判上的知悉,是世界上許多國家證據法上所普遍適用的就某些特定的待證事實由法官直接加以確認,從而免除當事人證明責任的一種訴訟模式,屬一種特殊的審判上的查明方式。可以說作爲法官其認知能力要比一般人要高,對於一些簡單的醫療糾紛案件,法官可以充分發揮自己的認知能力來做出判決,而不必一味進行醫學鑑定。

近幾年來,我國醫療糾紛案件逐年上升,醫療舉證責任倒置在司法實踐中是一個難點,還存在許多問題,如除了舉證責任分配外,如何規範我國的醫療事故鑑定機構、程序、規則,以改變醫療糾紛中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時存在弊端,以及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等,所以,如果遇到問題請登入本站平臺諮詢或委託專業的律師服務,這是很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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