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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名單多長時間自動消除

失信名單多長時間自動消除

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一般爲兩年。根據被執行人情節不一致的,失信名單的期限也不一致。情節嚴重的期限可以延長,不止兩年。若糾正失信行爲的,法院也可決定提前刪除失信資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爲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爲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爲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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