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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代理的民事行爲有什麼

不得代理的民事行爲有什麼

(1)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爲。如立遺囑、收養子女、放棄繼承或放棄受遺贈、約稿、預約繪畫、預約演出、締結或解除婚姻關係等行爲,與特定的人身緊密相聯,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完成,不適用代理;
(2)內容違法的行爲、侵權行爲。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民事主體可以透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爲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不得代理。

不得代理的民事行爲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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