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多長時間進行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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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受理後在三十日內答覆,我國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審查時,認爲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爲的審查。
《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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