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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書送達方式

行政處罰書送達方式

1.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定義

行政處罰書送達方式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行政機關在收集掌握了有力的違法犯罪證據的前提下,向違法當事人發出的包含其違法行爲、處罰的依據和理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是法院採取強制措施的重要憑證之一,所以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製作有着嚴格的規範和要求,包括具體的行文格式、處罰使用的措辭語句等都需要依舊規章嚴肅書寫。既需要嚴格保證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書寫質量,也需要明確保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不受侵犯。根據我國的《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類型主要分爲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和一般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只可用於簡易程序的處罰,一般行政處罰決定書則應用於一般的案件。

2.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方式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方式主要包含公告送達、電子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委託送達和直接送達等,常見的送達方式爲直接送達和郵寄送達。

一般來說,行政處罰決定書都是選擇直接送達,即直接當場交給違法當事人。但是很多情況下,可能當事人不在場或者無法到場,這種情況下,行政機構會在一週內,根據情況選擇不停的送達方式送達處罰決定書。接下來小編爲大傢俱體介紹一下主要送達方式。

(1)直接送達,這種送達方式是行政機關的首選方式,在做出處罰決定後,行政機關直接將處罰書交給被處罰的當事人(個人或者機構負責人),當事人前面或蓋章後即視爲送達完成。如果當事人拒絕簽收,則案件負責人員會在送達回證上註明相關事宜。

(2)留置送達。如果當事人或其親密同住的成年家屬明確表示拒絕簽收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管理機關會採取此類送達方式。通常是因爲多次電話聯繫當事人,對方迴應均爲拒絕或否定態度。或者是當事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且無正當理由接收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情況。法律文書送達負責人需要邀請相關的組織或機構代表到場接收,並做出具體說明,同樣需要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拒收的原因及時間。

(3)郵寄送達。行政管理機關不便直接或者留置送達法律文書時,比如當事人距離較遠,行政管理機關事務繁忙等情況,會選擇郵寄送達的方式。採取此種送達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必須讓當事人或授權的代理人提供或確認送達地址是準確有效的送達地址。若當事人拒絕提供送達地址,行政機關會和法院協調溝通,以戶籍地址或者工商註冊地址等作爲有效送達地址進行送達。郵政機構送達後,當事人需在規定時間內將送達回執寄回。

(4)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是其他的送達方式均無效時使用的最後一種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是送達的最後一種方式。可以選擇在當事人戶籍住所處張貼公告通知,或者在公開的報刊網絡媒體上進行公告。公告的日期自刊登日算起共計60日。公告日期滿後,行政機關將視爲行政處罰決定書已送達。

標籤: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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