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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會如何處理?

對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會如何處理?

對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會如何處理?

一、對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會如何處理?

對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會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根據法律規定,以下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以下行爲不能申請行政複議:

1、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例如行政機關對其所屬的人員或基於內部行政管理關係作出的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人事處理決定。對這些處理決定,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出申訴。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或起訴。

3、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爲,例如訊問刑事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檢查、搜查等;

4、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佈的能反覆適用的規定,例如行政法規、規章等;

5、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爲;

6、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爲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爲;

7、行政機關對落實私房政策等歷史遺留問題作出的處理;

8、其他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爲。

二、行政複議有哪些原則

行政複議基本原則,是指透過行政複議法所確立和反映的,貫穿於行政複議全過程,具體規範和指導行政複議的法律原則。行政複議遵守如下原則:

1、獨 立複議原則。獨 立複議原則,指複議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2、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合法原則是透過《行政複議法》第四條所確立的原則。

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爲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倩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行政複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相對人提出行政複議的書面申請或者是其他方面的申請之後,行政複議機關會對此採取書面的審查方式,也就是判斷一下是否符合我們國家《行政複議法》當中規定的行政複議的範圍,對於行政機關作出的內部處分決定,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所以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就會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標籤: 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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