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行政 >行政訴訟 >

抽象行政行爲有哪些 什麼是抽象行政行爲

抽象行政行爲有哪些 什麼是抽象行政行爲

對於普通的人羣來說更多聽說的是政府做出的行政行爲,但很少聽說抽象行政行爲這個名詞,更別說抽象行政行爲的對象。在下面內容中,本站小編將結合抽象行政行爲的對象爲大家就這方面的具體內容作出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什麼是抽象行政行爲?抽象行政行爲有哪些?

一、抽象行政行爲

抽象行政行爲是指行政主體以一類事、一類人爲對象制定行政規範的行爲。其特點是:

(1)對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爲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爲行爲對象,即它針對的是某一類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續性。首先,抽象行政行爲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對某一類人或事具有約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爲具有後及力,它不僅適用於當時的行爲或事件,而且適用於以後將要發生的同類行爲或事件。

(3)不可訴性。抽象行政行爲不能成爲行政訴訟的直接對象。

二、抽象行政行爲有哪些

根據不同的標準,我們可以將作不同的分類。以抽象行政行爲的制定依據、內容和目的爲標準,可以將抽象行政行爲分爲制定執行性、補充性、試驗性行爲規則。以抽象行政行爲的權力來源爲標準,可以將抽象行政行爲分爲依授權制定行爲規則的行爲和依職權制定行爲規則的行爲。

最常見的分類是以抽象行政行爲的規範程度與效力等級爲標準所作的劃分。即:

1、行政機關的行政立法行爲。指制定發佈行政法規、規章(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的行爲。

2、行政機關除行政立法行爲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爲。

主要是指行政機關針對廣泛的、不特定的對象規定行政措施,發佈決定和命令的行爲。這類行政行爲沒有對某個具體對象的特殊針對性,而是在一定範圍和管理領域內對一切人具有普遍約束力,並能反覆適用,因此,它 雖不屬於行政立法行爲,但屬於抽象行政行爲的一種。

綜上所述,對於行政抽象行爲的對象這個問題,一般來說最常見的的分類是以抽象行政行爲的規範程度與效力等級爲標準所作的劃分,將其劃分爲行政立法與非行政立法兩類。希望大家透過以上有關抽象行政行爲對象的介紹能增進對這一問題的認識。瞭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漳州律師。

標籤: 行政 抽象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xingzheng/xingzhengsusong/o5l8l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