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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執行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訴訟執行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訴訟執行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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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強制執行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執行中止和終結作出規定。 
 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爲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爲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這是強制執行中止的情形,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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