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判決裁定的主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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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判決裁定的主體是什麼?
首先是希望當事人自願履行;
其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也就是說如果是行政機關勝訴,行政機關可以自己執行也可以申請法院執行(自己執行的前提是行政機關有執行權);
再次,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執行措施促其履行。即“民勝訴”而行政機關不自覺履行裁判的時候,這時的執行主體是人民法院。
二、行政訴訟的判決可以分爲哪幾種類型
(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1)具體行政行爲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2)具體行政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消或者部分撤消,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
①主要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職權的;
⑤濫用職權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4)人民法院認爲被訴具體行政行爲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爲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
①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
②被訴具體行政行爲違法,但不具有可撤消內容的;
③被訴具體行政行爲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
(二)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做出以下判決:
1、具體行政行爲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2、具體行政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爲: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四)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直接判決變更具體行政行爲。
行政訴訟的判決書生效之後,需要按照判決書的內容,當事人進行執行,並且判決的裁定主體是當事人,行政訴訟的判決的種類包括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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