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聯合執法複議機構如何認定
- 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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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個行政機關聯合執法的,當事人對具體的行政行爲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依據《行政複議法》第十五條的有關規定,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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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個行政機關聯合執法的,當事人對具體的行政行爲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依據《行政複議法》第十五條的有關規定,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