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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應在發現之日多長時間作出

行政處罰應在發現之日多長時間作出

行政處罰應在發現之日二年內作出處罰,我國法律規定違法行爲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

行政處罰應在發現之日多長時間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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