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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罪行爲人補交稅款且受行政處罰是否可以不負刑事責任

偷稅罪行爲人補交稅款且受行政處罰是否可以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法律,行爲人有逃稅行爲,但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
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偷稅罪行爲人補交稅款且受行政處罰是否可以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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