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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做出行政處罰的機關都有哪些?

可以做出行政處罰的機關都有哪些?

隨着法制制度的不斷完善,“行政處罰”這四個字現在已經和我們的生活密不可分,比如:違反交通規則,交警開出的罰單;企業違反規定排放污染物,衛生局警告停業整頓……,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很多,那麼可以做出行政處罰的機關都有哪些?

可以做出行政處罰的機關都有哪些?

可以做出行政處罰的機關都有哪些?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警告、50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決;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公安部關於鐵道、交通、民航、林業公安機關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幾個問題的通知》也規定了鐵路、交通等部門的公安機關也享有一定的裁決權。可見,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處罰裁決權屬於公安機關。具體有三類:

1.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這裏的市,指縣級市而不是直轄市、地級市。在火車、輪船、林區、飛機上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鐵路公安局(處)公安分局(分處)公安段、鐵路工程局和勘測設計院公安處、公安段,交通、港航公安局(處)公安分局、航務工程局公安處,民航公安處、公安分處、縣一級的林業公安局、公安處等相當於縣級公安機關裁決。以上公安機關裁決超過50元以上罰款或行政拘留

2.公安派出所可裁決警告、50元以下罰款等處罰輕微的案件;此外,鐵路、交通、民航、林業公安派出所、公安科可以行使警告、50元以下罰款的處罰裁決權。

3.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警告、5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機關(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沒有委託的權力)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治安管理處罰案件。

根據《公安部關於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委託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委託書。受委託的鄉(鎮)政府裁決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應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執行,但不得采用當場處罰。

以上就是可以做出行政處罰的機關,雖然行政處罰不同於刑事案件的處理那麼嚴重,但也是違反國家相關規定的行爲。屢次處罰仍然沒有改進的話,相關機關有權力上報上級單位,進一步的處理。同時,公民有監督舉報危害社會不良行爲的義務,一旦發現有違反我國行政法規的行爲,也可以向有關單位間距和揭發。

標籤: 行政處罰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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