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被處罰人如何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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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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