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延長審限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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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訴案件延長審限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二、自訴案件的範圍有哪些?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三、刑事自訴狀的寫法是怎樣的?
刑事自訴狀
自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別等情況,出生年月日不詳者可寫其年齡
案由: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
訴訟請求:
具體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被告人犯罪的時間、地點、侵害的客體、動機、目的、情節、手段及造成的後果,理由應闡明被告人構成犯罪的罪名和法律依據。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如證據、證人在事實部分已經寫明,此處只需點明證據名稱、證人詳細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訴人:
代書人:
年月日
關於自訴案件的審理時限問題,關鍵要看是否羈押了犯罪嫌疑人,因爲自訴案件的犯罪性質不是特別惡劣,所以,也不一定會逮捕犯罪嫌疑人,逮捕了犯罪嫌疑人的,是按照公訴案件的審理時間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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