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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二百零四條有什麼規定?

刑訴法第二百零四條有什麼規定?

刑訴法第二百零四條有什麼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相關刑事處理事項的具體要求,相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實行,在法律意義上是具有權威性的,如若違反相關事宜應追究責任處置。那麼,刑訴法第二百零四條中關於重新審判有什麼規定呢?根據相關內容,重新審判的情形應當包括四種情況,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判定。

一、第二百零四條 【因申訴而重新審判的事由】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二、條文註釋

本條規定了因申訴而重新審判的情形。

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申訴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爲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處理的一種請求。它是司法機關發現錯判案件,透過審判監督程序糾正錯案的一條重要渠道和材料來源。但申訴並不必然引起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審判。只有在符合法定四種情形之一時,人民法院才重新審判。該四種情形爲: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綜上所述,刑訴法第二百零四條的主要內容已經詳細講解。在審判過程中遇到重新審判的情況時,相關部門和當事人應當遵循刑事訴訟法的條款進行重新審判的。關於那些徇私舞弊、爲亂紀法、貪圖錢財接受賄賂的在審判過程中徐慎重對待。因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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