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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的時效怎麼計算?

自訴案件的時效怎麼計算?

一、自訴案件的時效怎麼計算?

自訴案件的時效怎麼計算?

時效從犯罪之日起開始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爲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中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爲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爲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

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爲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爲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爲二十日

我國的刑事案件分爲公訴案件還有自訴案件,公訴案件就是由檢察機關來審查起訴,而自訴案件則是當事人自己向法院起訴。兩個案件性質完全不同,自訴案件相對於公訴案件來說,情節會輕微一些,對於當事人的權益損害更側重與財產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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