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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醫療解除鑑定的時間是多久?

強制醫療解除鑑定的時間是多久?

一、強制醫療解除鑑定的時間是多久?

強制醫療解除鑑定的時間是多久?

強制醫療解除鑑定的時間是一個月的時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四十二條強制醫療機構提出解除強制醫療意見,或者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並在一個月內,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被強制醫療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作出解除強制醫療的決定,並可責令被強制醫療的人的家屬嚴加看管和醫療;

(二)被強制醫療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險性,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作出繼續強制醫療的決定。

人民法院應當在作出決定後五日內,將決定書送達強制醫療機構、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人、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和人民檢察院。決定解除強制醫療的,應當通知強制醫療機構在收到決定書的當日解除強制醫療。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於強制醫療的規定

第五百四十條 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應當向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提出。

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提出的解除強制醫療申請被人民法院駁回,六個月後再次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五百四十一條強制醫療機構提出解除強制醫療意見,或者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是否附有對被強制醫療的人的診斷評估報告。

強制醫療機構提出解除強制醫療意見,未附診斷評估報告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其提供。

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申請解除強制醫療,強制醫療機構未提供診斷評估報告的,申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委託鑑定機構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鑑定。

需要明確的是,當事人在符合強制醫療的條件下也是可以合法的申請的,不符合條件的是無法適用於強制醫療的,後期還可以申請解除強制醫療,但相關情況是需要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審查決定的,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標籤: 強制 醫療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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