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嗎
- 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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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嗎?
滿足法定條件的檢察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逮捕後變更強制措施需要的條件:
1、捕後案件事實、證據情況發生變化,使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2、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變更強制措施後已無社會危險性。
3、發現犯罪嫌疑人有不適合關押的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期的婦女而又沒有社會危險性的。
4、其他不適合繼續關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形,需要變更逮捕措施的
二、刑事案件中的強制措施有哪些?
1、拘傳
傳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且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3、監視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4、拘留
5、逮捕
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一般在檢察院已經依法逮捕了的情況下,隨後有變更強制措施的可能性比較小,司法機關作出的每一個強制措施的決定都是非常謹慎的,如果朝令夕改也有損司法尊嚴,實施或變更強制措施都得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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