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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搶奪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浙江省搶奪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浙江省搶奪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浙江省搶奪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浙江省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二千元以上就滿足了搶奪案件的立案標準,具體理由如下:

(1)《浙江省進階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關於確定搶奪罪數額標準的通知》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授權,根據我省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現將我省辦理搶奪刑事案件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確定如下:

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二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2)《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奪罪】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搶奪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搶奪罪與搶劫罪都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爲月的,主體要件也基本相同,並且都帶一個“搶”字。但兩者也有較大的區別:

1、客體要件不完全相同。搶奪罪爲單一客體只侵犯公私財產。搶奪罪爲複雜客體,侵犯的不僅是公私財產,而且是人身權利。

2、客觀要件表現不同,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財物,並且法律上沒有數額的限制;而搶奪罪則是乘人不備,公然從財物所有人手中搶走財物,並且法律要求數額較大時才構成犯罪

3、搶奪罪同搶劫罪,都是公然奪取財物,但它們之間有着原則區別,主要區別在於實施犯罪過程中,搶劫罪對被害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方法,搶劫財物同時危害人身安全,而搶奪罪卻始終不使用這些方法,不危害人身安全。

4、預謀犯罪時,作了搶奪與搶劫兩手準備,而臨場只實施了搶奪行爲,或者作案時臨時改變了行爲方法的,以實際實施的方法屬於何種方法而確定罪名。另外,當衆搶奪鉅款的,仍屬搶奪罪,不能因搶奪財物數額巨大就改定搶劫罪。

5、搶奪財物時,用力過猛,無意中造成被害人受傷害的,不屬於故意使用暴力,仍應定爲搶奪罪。如只造成輕傷,可以作爲搶奪罪 的情節,從重處罰。

6、攜帶凶器搶奪的,新《刑法》規定以搶劫論處,而不管其是否已實際使用或顯示。但在量刑時應作爲情節考慮。爲窩贓、拒捕、毀滅罪證而使用暴力的,也以搶劫論。

任何故意搶奪他人財物的行爲都是違法的,若搶奪的財物數額超過法定的數額,那麼搶奪的行爲就涉嫌犯了搶奪罪。至於搶奪的數額具體是多少、搶奪行爲是否入罪,一般需要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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