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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不足如何定罪量刑?

證據不足如何定罪量刑?

一、證據不足如何定罪量刑

證據不足如何定罪量刑?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定罪量刑的證據必須做到確實充分。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所以,證據不足,應當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做出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無罪判決。

二、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這種不起訴的適用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這裏需要指出,所謂“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並不意味着檢察機關有權在起訴與否之間做出自主選擇,因爲證據不足屬於不具備起訴條件的情況,因而不能提出起訴。在此意義上,所謂“可以”一詞的表述並不準確,科學的含義是“應當”。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規則》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三、二審法院審理案件後如何處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應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維持原判。對認定事實清楚和適用法律正確、刑事案件量刑適當的原審有罪判決和正確的原審無罪判決,應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直接改判。有兩種情況:

1、原判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透過第二審開庭審理,查明事實後直接改判。

(三)發回重審。發回重審有兩種情況,一是原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二是發現具有刑事訴訟法 第191條規定的違反訴訟程序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包括:

1、違反有關公開審判規定的;

2、違反迴避制度的;

3、剝奪或限制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判的。

刑事案件在審理的過程中,要是出現證據不足的情況,那麼就無法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由於被告人不需要自己證明自己無罪,因爲往往收集證據來舉證的責任就是在公訴人身上。當然,如果是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就發現有證據不足的情況,此時可以結合實際要麼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要麼就直接以證據不足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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