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執法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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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罪的執法主體是誰?
重婚罪犯罪主體 重婚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可認定爲重婚的行爲有哪些?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爲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爲。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三、重婚罪追訴期限是多久?
《刑法》87條規定,最高刑五年以下的,經過五年不再追訴,《刑法》258條:重婚罪的法定最高刑是2年,所以重婚罪的追訴時效爲五年。另須指出的是:在重婚罪追訴時效的確定上,應注意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
刑法關於追訴時效,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①法定最高刑爲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②法定最高刑爲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③法定最高刑爲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④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中國刑法還規定,在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綜合上面所說的,重婚罪就是屬於在與他人結婚了之後還與他人生活在一起或者是登記結婚被認定的罪行,對於此罪需要受到處罰的主體就是屬於有配偶人和明知有有配偶還與其結婚的人,只要構成犯罪一般就會處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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