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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縱走私罪的主體是誰?

放縱走私罪的主體是誰?

放縱走私罪的主體是誰?

近年來,走私犯罪日益猖獗,這種嚴重的經濟犯罪會破壞市場經濟秩序。而在公安機關查獲的走私案件中,有不少案件涉及到了海關人員。他們徇私枉法罪、給犯罪嫌疑人走私提供便利。在我國刑法中,有一條是放縱走私罪。那麼,放縱走私罪的主體是誰?我們透過小編的這篇文章瞭解下。

一、放縱走私罪的主體是誰?

走私犯罪涉及面越來越廣。走私犯罪涉及單位,人員越來越廣,共同犯罪呈上升趨勢;走私犯罪涉及地域越來越廣,內地走私趨於嚴重;走私物品的種類越來越廣,幾乎囊括了生產資料﹑生活資料﹑文化產品﹑文物﹑毒品等各個種類,且隨市場的變化而變化。

放縱走私罪(刑法第411條),是指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法律規定,明知是走私行爲而予以放縱,使之不受查究,情節嚴重的行爲。本罪主體爲特殊主體,即海關工作人員。

二、放縱走私罪的特徵有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海關法及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其海關緝私的正常管理和工作秩序。

2、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爲以下形態:

(1)放縱走私犯罪的;

(2)因放縱走私致使國家應收稅額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3)放縱走私行爲3起次以上的;

(4)放縱走私行爲,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情節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行爲人必須具備海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其他人不具備本罪主體的資格。

4、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會給國家造成嚴重損失而仍然爲之,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行爲。

三、放縱走私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的行爲只有在情節嚴重時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多次放縱走私;放縱多名走私行爲人;放縱走私犯罪分子;放縱走私行爲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走私犯罪的;

2、因放縱走私致使國家應收稅額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3、3次以上放縱走私行爲或者一次放縱3起以上走私行爲的;

4、因收受賄賂而放縱走私的。

由此可見,放縱走私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而海關人員是實施這種犯罪的具體人羣。因此,放縱走私罪的主體是海關工作人員。公安機關按照放縱走私罪立案時,會重點從海關人員的客觀表現入手,如果其放縱行爲達三次以上、造成國家關稅損失十萬元以上,或者有其它嚴重情節的,會被立案追訴。

標籤: 放縱 主體 走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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