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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和盜竊罪競合怎麼處理

信用卡詐騙和盜竊罪競合怎麼處理

信用卡詐騙和盜竊罪競合怎麼處理

現在信用卡的使用方式也因爲網絡技術的不斷髮展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的,所以也一度涌現了很多新型的信用卡犯罪方式,比如在偷盜了別人的信用卡以後又在網絡上進行消費,同時就構成了信用卡詐騙。在我國,信用卡詐騙和盜竊罪競合的情形下,通常是按照盜竊罪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處罰,根據使用信用卡的具體數額,量刑在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上不等。

一、信用卡詐騙和盜竊罪競合怎麼處理?

1、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6條 【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爲。

3、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信用卡詐騙與盜竊競合處理原則

信用卡詐騙與盜竊競合屬於法條重合,當法條重合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如我國刑法規定了盜竊罪,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同時又規定了盜竊槍支、彈藥罪,屬於特別規定。特別法與普通法的競合,是在一個犯罪行爲同時侵犯了兩種社會關係的情況下發生的。如“盜竊槍支罪”,既侵犯了槍支的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對槍支的管理秩序,所以,在刑罰上對競合犯選擇對社會關係侵犯性質嚴重的罪定罪,一般適用特別法。

其實我國對於這種盜竊別人的信用卡並且使用的這種行爲是沒有特別明確的法律界定的,所以在司法實務處理的過程當中也面臨着一定的困難。但實際操作時,信用卡詐騙和盜竊罪競合的話,刑事法庭在審判的時候還是按照盜竊信用卡的這種罪行去定罪量刑的,因爲這種信用卡詐騙和盜竊本身就是屬於一種法條重合的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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