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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人員私闖民宅的定義是怎麼樣的?

執法人員私闖民宅的定義是怎麼樣的?

一、執法人員私闖民宅的定義是怎麼樣的?

執法人員私闖民宅的定義是怎麼樣的?

沒有任何法律的檔案就私闖主宅;法律中的“私闖民宅”是有惡意企圖的人在沒有經過主人同意的情況下就擅自闖入他人住宅的行爲,一般這種行爲都會給住戶的人身財產有着安全威脅干擾住戶的正常生活,所以,法律上把這種行爲叫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爲,在《刑法》中定義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另外:對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後又對他人財產進行打、砸等行爲的,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也規定:“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還有:對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後又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或者對財產進行打、砸等行爲的,除要承擔以上法律責任外,對被害人受到的財產損失,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給被害人造成傷害的,按照故意傷害罪處罰。本案中,不屬於情節嚴重行爲,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因而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處罰比較合適。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與非法搜查罪的界限

非法搜查罪與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內涵不同。非法搜查罪是以侵害他人人身權利爲目的,侵害的對象包括他人身體和住宅還有擁有權力的特定空間,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只是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爲目的。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相同之處是,行爲人違背了權利人的意願,只是非法搜查罪所包含的內容要豐富得多,而非法侵入住宅罪則簡單得多,就是侵犯了權利人住宅的安寧權。非法侵入住宅罪既可由積極侵入的作爲形式構成,也可以“拒不退出”的不作爲的形式構成,無論“侵入”還是“拒不退出”均構成本罪。非法搜查罪則是指行爲人未經同意或無法律授權,強行進行“搜查”的行爲,不單指住宅。

另外本法所稱的住宅,並不要求他人在短時內合法佔有,雖然未付房租的租房客在短時內是非法佔有,但房東也不能爲將不付房租的租房客趕走而入侵租房客居住空間,因爲不付房租而賴着不走,一者屬於道德的範疇,二者屬於合同違約,法律沒有授權房東有強制的權力,否則也構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但是,如果空置房屋被他人未經同意或無法律授權侵佔,房屋主人則有權利將非法侵入者趕走,保護自己財產安全是人和動物的本能,"正當防衛"是法律的授權。

按照刑法第245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私闖民宅是任何人都不可以犯的,不管是普通的公民還是執法人員,只要有違反了此規定,必定就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所以,作爲執法人員就一定要得到上級部門的同意,並且頒發相關的證件,這樣才能更好的處理好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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