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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案受害人要請律師嗎?

集資詐騙案受害人要請律師嗎?

集資詐騙案受害人要請律師嗎?

集資詐騙是行爲人以佔有私人財產或國家、集體的財產爲目的而進行的違反犯罪的行爲,一般來說,要想人們法院對集資詐騙案立案,受害人必須要蒐集證據並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這些對於不懂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人來說,處理起來是相當繁瑣的。但若委託律師就會省掉很多麻煩,那麼,集資詐騙案受害人要請律師嗎?

一、是什麼是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爲。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應理解爲“非法所有”。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數額犯、結果犯。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爲本罪主體。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爲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受害人怎麼起訴集資詐騙罪?

(一)詐騙案件被害人

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發佈的《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以下稱《刑附民範圍》)第一條:“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第五條:“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爲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只有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纔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財物被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的侵財類案件中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應當由辦案機關依法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經過追繳或責令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的,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也就是說,詐騙案件的被害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應當直接由辦案機關追繳或責令退賠,這一規定看似省去了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麻煩,但實踐當中卻將被害人至於了一個非常尷尬的境地。由於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其在刑事訴訟中就不具有當事人資格,那麼,即使刑事判決書中明確了繼續追繳或退賠的內容,被害人是否可以持生效的刑事判決直接向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就成爲了一個有爭議的問題(詳細論述見下文)。

(二)詐騙案件被害人申請強制執行

“刑事追繳退賠判決”依據不足。

所謂“刑事追繳退賠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判決書中,責令刑事案件被告人將犯罪所得原物退還給被害人,或在原物滅失的情況下,責令被告人以等額價款或同類物賠償給被害人的判決內容。

對於法院是否應當主動強制執行“刑事追繳退賠判決”,我國現行立法並沒有明確規定,而對於被害人能否申請執行“刑事追繳退賠判決”。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發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稱《執行規定》)也並沒有將“刑事追繳退賠判決”納入可執行的法律文書的範圍。實踐當中不同法院也存在着不同的做法,有的法院直接將有追繳退賠內容的刑事判決移送執行部門強制執行,而有的法院則認爲刑事追繳退賠內容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三)集資詐騙案受害人要請律師嗎?

作爲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有權利聘請律師,你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決定是否聘請律師介入,可以就民事部分聘請律師代理索賠。

對於刑事詐騙案,受害者可以結合具體情況、根據自己的決定是否聘請律師來爲自己申辯,要求行爲人進行民事賠償。將案件委託給律師來辦理後,受害者可以免除自己不懂法律知識的擔憂,同時也能更有把握的獲得相應的賠償,能追繳詐騙款額的機率也相對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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