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刑事犯罪辯護 >

牽連犯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牽連犯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牽連犯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牽連犯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牽連犯的法律規定是出於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爲,數個行爲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牽連關係,分別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狀態。對於牽連犯,除我國刑法已有規定的外,從一重罪論處。

構成牽連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數罪必須出於一個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爲人透過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爲所希望達到的結果。犯罪目的不同於犯罪構成中的主觀方面的故意,在一個犯罪目的支配下實施的牽連犯罪行爲,其故意內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須是故意。過失犯罪不成立牽連犯。

第二、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爲

行爲人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爲且觸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個犯罪行爲,即使觸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牽連犯而是想象競合犯。

犯罪行爲的個數可根據犯罪構成判斷。觸犯不同的罪名,既行爲的異質性,也就是說,方法行爲與目的行爲、原因行爲與結果行爲是異質數罪。如只觸犯同一罪名,是連續犯而不是牽連犯。

第三、數個犯罪行爲須有牽連關係

牽連關係是指行爲人所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爲之間具有方法與目的或原因與結果的密切聯繫。

如何認定牽連關係,學術界主要有主觀說、客觀說、折衷說三種觀點。其中的要堅持主客觀一致,綜合考慮行爲人的主觀因素與客觀因素,既要求牽連意圖、又要求行爲之間內在因果聯繫的折衷說比較科學。

二、牽連犯處罰原則是什麼?

牽連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實行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也就是說,對牽連犯應當採用吸收的原則,按照數行爲所觸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論處。

(一)刑法條文規定的牽連犯處罰原則

牽連犯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涉及。構成牽連關係有很多種可能。刑法分則中對個別牽連犯規定的處罰原則,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這些規定也不是適用統一的處罰原則,而是既有從一重處斷又有數罪併罰。

第一種規定:從一重處斷原則。例如刑法第399條第3款規定: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有前兩款行爲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385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即徇私枉法罪與受賄罪或枉法裁判罪與受賄罪構成牽連犯,要從一重處斷。

第二種規定:數罪併罰原則。如第157條第2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即走私罪和妨害公務罪構成牽連犯,實行數罪併罰。

類似的規定還有一些。這些牽連犯的特例,法官在具體定罪量刑時可以直接適用,不會有太大爭議,而實踐中還存在大量的刑法條文未提到的牽連關係,該適用什麼處罰原則就是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

(二)司法實踐中牽連犯的處罰原則

實踐要受理論的指導,理論界對牽連犯應適用什麼處罰原則存在很大爭議。主要有從一重處斷說、數罪併罰說和折衷說三種觀點。從一重處斷說認爲牽連犯應按數罪中最重的一個罪定罪,並在該罪的法定刑內從重處罰,不認定爲數罪;數罪併罰說認爲牽連犯都應並罰;折衷說認爲對牽連犯不能一律適用從一重處斷原則,也不能都適用數罪併罰,而應以法律規定爲標準,對刑法無明文規定的適用從一重處斷原則,對刑法有規定的依刑法規定處罰。

我們國家刑法當中對於犯罪的不同的行爲做出了不同的法律規定,比如說有一些犯罪他是屬於牽連犯,也就是說這樣的目的或者是原因和結果之間是具有牽連關係,此時在進行處理的時候,必須要考慮到這樣的一種突出的關係,從一定程度上出發。

標籤: 法律 牽連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xingshi/xingshifanzui/p1181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