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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規定犯罪預備判實刑嗎

刑法規定犯罪預備判實刑嗎

一、刑法規定犯罪預備判實刑嗎?

刑法規定犯罪預備判實刑嗎

犯罪預備也有可能判實刑,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犯罪預備的成立條件有:

1、行爲人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

2、行爲人已經爲實施犯罪進行了準備活動。這種準備活動在法律上主要規定爲兩種情況:

一是爲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和物品的行爲。準備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殺傷、威脅被害人的各類兇器物品;用以僞造貨幣、票證、文印的各類器具材料;用以掩護犯罪活動、排除障礙物、銷燬罪證的各類工具物品等。準備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製造、修理、改裝、購買、借用、騙取、竊取等。

二是爲達到犯罪目的創造條件的行爲,主要指準備工具以外的其他創造條件的行爲。如爲實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現場、選擇犯罪時機、探聽被害人行蹤、演習犯罪手段和技巧、擬定犯罪實施計劃、尋找犯罪同夥等等。

二、一審刑事案件審理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爲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可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認定爲是犯罪預備階段,沒有造成任何實際損壞的情況下是可能不會被判實刑的。但最終會不會被判實刑,這要由司法機關根據當時的情況進行認定,畢竟法律上也並沒有規定,只要是犯罪預備階段就絕對不能被判處實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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