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案已判決不服可以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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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案已判決不服可以上訴嗎?
經過二審後的案件,當事人就不能繼續上訴了,《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兩審終審的意思就是二審的審判結果就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一作出即生效。當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也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序抗訴。若對二審判決有異議的,當事人可申請再審或者申請檢察院抗訴,之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審理。
二、什麼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訴?
訴訟法上的申訴,也稱爲審判監督程序,當事人不服已經生效的判決,有權申請啓動審判監督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但是,申請再審是需要條件的,首先是身份符合,申請的人必須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並有下列情況之一:
1、發現新證據。新證據能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
2、發現原來的證據無法定罪量刑。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訴訟程序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5、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如果沒有上述的情形之一,一般就不宜提出再審,否則即使提出,法院審查後,也將予以駁回。
三、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1、公民個人資訊的內涵及特徵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資訊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徵,甚至各項權利。
(3)公民個人資訊的保護不以資訊所有人請求爲前提。
2、非法手段的認定
從竊取的特徵分析,非法手段至少應當具備以下特點:
1)是違背了資訊所有人的意願或真實意思表示;
2)是資訊獲取者無權瞭解、接觸相關公民個人資訊;
3)是資訊獲取的手段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
3、情節嚴重的認定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責任。利用刑罰手段保護公民的個人資訊安全實屬必要。但刑罰手段有其特殊的適用範圍,並非一切非法獲取公民資訊的行爲均應受到刑罰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刑事案件已判決是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訴的,但如果二審已判決完成,那麼就不能再上訴,對於法院所判決的結果就需要依法的履行,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但如果發現判決時執法人員執行有錯誤是可以提出審判監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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