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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攜帶爆炸物參加集會罪的犯罪構成界定是什麼?

非法攜帶爆炸物參加集會罪的犯罪構成界定是什麼?

一、非法攜帶爆炸物參加集會罪的犯罪構成界定是什麼?

非法攜帶爆炸物參加集會罪的犯罪構成界定是什麼?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爲複雜客體,既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又危害了公共安全,還侵犯了國家有關武器、管制刀具及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犯罪對象僅限於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所謂武器,是指槍支、彈藥或其他具有殺傷力和破壞性的發火武器,最爲常見的則是槍支、彈約。既包括軍用的手槍、步槍、衝鋒槍和機槍及彈藥,又包括民用的各種槍支及彈藥,如射擊運動用的槍支、狩豬用的有膛線槍、散彈槍、火藥槍,麻醉動物用的注射槍以及能發射金屬彈丸的氣槍及其彈藥等。其他武器如化學武器、生物武器、炮彈等一般則難以成爲此罪的行爲對象。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在舉行集會活動中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爲。也就是說,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爲必須是在舉行集會時才以本罪論處,否則不能定爲本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即使是依法規定或者經有關部門批准,准予持有武器的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在舉行集會時攜帶了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的,同樣構成本罪。但在集會活動中,爲維護秩序而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除外。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集會是一種羣衆性地表達意願的活動,而且都是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進行的,如果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由於這些物品具有極強的破壞性,一且發生意外,後果不堪設想。

二、非法攜帶爆炸物參加集會罪認定是怎樣的?

(一)適用本罪時應注意區分本罪與私藏槍支、彈藥罪的界限。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包括槍支、彈藥等武器以及管制刀具、爆炸物,而私藏槍支、彈藥罪僅包括槍支、彈藥。

2、客觀要件不完全相同。本罪是特指在集會活動中有佩帶、夾帶或持有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的行爲。而私藏槍支、彈藥罪是指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私自藏匿槍支、彈藥,拒不交出的行爲。

(二)在非法集會時,集會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攜帶上述危險物品參加集會的,原則上屬於一行爲觸犯數罪名,應從一重罪論處,認定爲非法集會罪。

(三)攜帶槍支、彈藥參加集會的,如果所攜帶的是自己事先非法持有、私藏的槍支、彈藥,則成立數罪,實行並罰。

在當代的社會參加集會,如果符合法律程序規定,法律當中也是允許的,但是非法攜帶爆炸物將會影響到社會公共安全,因此必須要進行處罰,按照我們國家刑事法律當中所規定的非法攜帶爆炸物參加集會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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