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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管轄分工是怎樣的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管轄分工是怎樣的

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管轄分工是怎樣的?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管轄分工是怎樣的

1、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偵查機構是公安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審查起訴機構是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審判機構是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資訊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信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信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事實上,不僅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一般公訴案件的偵辦流程都是先立案偵查,然後審查起訴,最後由人民法院確定是否構成犯罪。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件中的受害人在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後,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嫌疑人對受害人是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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