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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參與集資詐騙怎麼定罪

員工參與集資詐騙怎麼定罪

員工參與集資詐騙怎麼定罪

近年來,我國在經濟等各個方面都取得了較大的成就,國家也更加註重社會良好秩序的建立,在平時的生活中,人們都會遇到集資詐騙這樣的情況,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集資詐騙滿足刑法的相關規定則會構成犯罪,那麼參與集資詐騙怎麼定罪呢?下文爲大家介紹相關內容。

一、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爲。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應理解爲“非法所有”。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數額犯、結果犯。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爲本罪主體。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爲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

二、參與集資詐騙怎麼定罪

參與集資詐騙的員工會怎麼處理,要根據該員工參與的程度來判斷:如果該員工積極參與詐騙的,則構成集資詐騙罪,屬於共同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只是普通員工,一般參與的,則一般不承擔刑事責任。

另外,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爲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爲人爲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爲人爲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該罪主要是看所造成的後果以及詐騙的數額,相關法律對數額進行了分級,數額越高所受到的刑罰也就越重,除了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之外,還可能會有罰金刑,員工參與集資詐騙需要根據參與的程度來進行判斷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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