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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爲境外收買情報罪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中國對爲境外收買情報罪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中國對爲境外收買情報罪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中國對爲境外收買情報罪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中國對爲境外收買情報罪的量刑標準是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本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二、爲境外收買情報罪由什麼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安全即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守國家祕密是憲法規定的中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和義務。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爲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行爲。

竊取,是指使用祕密手段盜竊屬於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資料或物品的行爲。刺探,是指透過各種渠道、使用各種手段,非法探知國家祕密或者情報資料的行爲。收買,是指用金錢、色情和其他物質利益等手段向掌握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人員獲取國家祕密或者情報資料或者物品的行爲。非法提供,是指國家祕密持有者或知悉者非法出賣、交付、告知其他不應知悉該項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人的行爲。

本條規定有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4個具體行爲。只要行爲人實施上述行爲其中之一的,就構成犯罪。如果行爲人實施上述行爲時被抓獲,實際上未能最終獲取國家祕密或情報,或者未能完成非法提供的行爲時,也應構成本罪未遂。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中國公民均可構成,外國人、無國籍人不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

爲了境外而收買情報這種行爲完全違反了國家的安全制度;會導致國家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損失,只要實施了此行爲不管情節是否嚴重都會爲此承擔刑事的責任,對於輕者給予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重者是可以按無期來進行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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