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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鬥毆罪犯罪構成有哪些內容

聚衆鬥毆罪犯罪構成有哪些內容

聚衆鬥毆罪犯罪構成有哪些內容

犯罪構成是每個犯罪都有的內容,同時這也是認定一個犯罪最重要的內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針對不同的犯罪行爲,犯罪構成的內容也是不一樣的。那麼大家知道聚衆鬥毆犯罪構成有哪些內容嗎?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爲您做詳細解答。

1、聚衆鬥毆罪的犯罪主體

聚衆鬥毆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但只能由聚衆鬥毆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兩種人構成。所謂首要分子,是指聚衆鬥毆各方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鬥毆中發揮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傷他人者。參與鬥毆態度一般或者尾隨參與,且在鬥毆中作用不大者不構成聚衆鬥毆罪。

2、聚衆鬥毆罪的犯罪客體

聚衆鬥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是指人們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不應簡單地理解爲公共場所的秩序。司法實踐中,聚衆鬥毆行爲多的發生在公共場所,往往同時造成對公私財產和公民人身權利的侵犯,但其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而是由於行爲人公然藐視法紀和社會公德,公然向社會挑戰,破壞公共秩序。聚衆鬥毆的行爲,雖然也可能傷害他人身體,但其主要侵害的是公共秩序,這是聚衆鬥毆罪的重要特徵。

3、聚衆鬥毆罪的犯罪主觀方面

聚衆鬥毆罪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一般是出於爲了爭霸一方搶佔地盤,或爲了報復他人,或爲了尋求刺激等公然藐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的犯罪動機。雙方鬥毆的目的有的是爲爭奪勢力範圍,制服對手,以便稱霸一方;有的因團伙成員受到侵害,出於哥們兒“義氣”,進行報復,逞強稱霸;有的爲爭風吃醋而大打出手。過失不構成罪。

4、聚衆鬥毆罪的犯罪客觀方面

聚衆鬥毆罪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聚衆鬥毆的行爲。即行爲人聚在一起,或爲私仇、或爲爭霸等原因,而大打出手。聚衆鬥毆罪的重要特徵有兩個:一是聚衆,即拉幫結夥,糾集多人;二是鬥毆,即雙方互相撕打。在司法實踐中,“聚衆鬥毆”大多表現爲不法集團或者團伙之間出於報復、爭霸一方等動機,成幫結夥地打羣架、互相毆鬥的行爲。鬥毆的雙方都可以構成聚衆鬥毆罪。這種大規模或者持械進行的毆鬥,不僅參加人數多,而且雙方事先通常都有一定準備,帶有道槍棍棒等兇器,極易造成一方或雙方的人身傷亡,甚至會造成周圍無辜羣衆的傷亡或財產損失。如果出現致人重傷、死亡的,則分別按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處罰。根據刑法第292條規定,只要是聚衆鬥毆,其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與者就構成犯罪。如果是有下列情之一的,則加重其刑罰:多次聚衆鬥毆;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衆鬥毆的。

犯罪構成主要分爲四個方面,即主體、客體、主觀方面以及客觀方面。正如上文中介紹到的,不同的刑事犯罪,在這四方面的內容是不一樣的。這樣才能讓我們更好的區分一些相似的犯罪。如果您還想進一步瞭解相關內容,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律師,我們會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耐心爲您解答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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