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淫亂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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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淫亂罪之所以被列爲刑事犯罪,就是因爲它的社會危害性大,擾亂了我們的公共秩序。那麼關於這個罪名的成立條件和聚衆淫亂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麼呢,本站小編馬上爲大家介紹相關知識。
聚衆淫亂罪的司法解釋
目前我國的法律中並沒有關於聚衆淫亂罪的司法解釋規定,對於聚衆淫亂罪的處罰可以依據《刑法》第301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9條進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一條:
聚衆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衆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根據法律規定,所謂的聚衆淫亂罪,是指聚集衆人進行集體淫亂活動的行爲,具體而言,是指糾集三人以上(不論男女)羣奸羣宿或者進行其他淫亂活動。而且,參與者必須是自願的。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 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二) 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
(三) 參與聚衆淫亂活動的。
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爲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上面明確規定了觸犯這個罪名的條件,希望大家看清楚上面的條件不要輕易觸犯,否則就是對公共秩序的破壞,國家會對此作出嚴懲。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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