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成立的主體條件有哪些?
- 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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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分爲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爲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犯罪客觀方面: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爲,即各共同犯罪人之間都是指向同一目標,彼此聯繫,互相配合,結成一個有機的犯罪行爲整體。
犯罪主觀方面: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認識因素:
(1)各個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實施某種犯罪,而且還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與自己一道在共同實施該種犯罪;
(2)各個共同犯罪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爲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爲結合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爲與共同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主體條件:共同犯罪成立的主體條件是兩人以上。這裏要注意對“人”的理解,這裏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規定的作爲犯罪主體條件的人,不僅包括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單位等法律擬製的人。
主觀條件是各共同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透過意思聯絡,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決意參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二、犯罪集團的從犯認定依據
1、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爲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爲從犯。但這個標準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爲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於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2、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爲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爲從犯。
3、從參加共同犯罪的頻率來看,多次參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參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動者通常爲主犯,而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少於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爲從犯。
4、從參加共同犯罪的強度來看,主犯的實行行爲通常強度較大、手段殘忍、技巧熟練,而從犯的實行行爲強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
5、從對犯罪結果的作用來看,主犯由於行爲強度大或者技巧熱練,通常對犯罪結果的作用較大,是造成犯罪結果的主要原因;而從犯由於初次作案、行爲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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