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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既遂量刑幅度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既遂量刑幅度

一、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既遂量刑幅度是什麼?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既遂量刑幅度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既遂量刑幅度,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是指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僞造、擅自制造他人的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行爲。

二、本罪的客體要件是什麼?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爲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和他人註冊商標的專用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註冊商標標識。所謂商標標識,是指附有商標圖樣、商標註冊標記、“註冊商標”字樣、註冊商標標誌、覈准註冊的名稱等的物質載體,如商標紙、商標片、商標織帶等。它是表明註冊商標的商品顯著特徵的識別標誌,包括:

(1) 在商品上或者商品包裝、說明書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所標明的“註冊商標”字樣或者註冊商標標識以及註冊標記;

(2) 在商品或者包裝物上印製的註冊商標圖形,即註冊商標的文字、字母、圖形及其組合圖樣;

(3) 經商標局覈准註冊或能起到商標作用的商品特定名稱及外觀裝磺部分。商標超過有效期限或因其他原因而被註銷,其標識就不能構成本罪之對象。成爲本罪犯罪對象的必須是他人的商標標識,如果是自己的商標標識,就根本談不上僞造或擅自制造。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非法制造、銷售註冊商標標識的違法事實量刑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處罰,特別是對於非法制造的商標標識本身就可能存在侵權的情況,未達到立案的可以行政處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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