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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判斷方式有哪些?

犯罪中止的判斷方式有哪些?

一、犯罪中止的判斷方式有哪些?

犯罪中止的判斷方式有哪些?

刑法第24條第一款 規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在犯罪預備階段或者在實行行爲還沒有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放棄犯罪;二是在實行行爲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作爲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態的犯罪中止,是指行爲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態。犯罪中止形態與犯罪中止行爲本身具有密切關係:沒有中止行爲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態,中止行爲是犯罪中止形態的決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態與中止行爲本身又具有區別:中止行爲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勵的行爲;犯罪中止形態則是犯罪的狀態,應當負刑事責任。換言之,中止行爲之前的行爲屬於犯罪行爲,是行爲人應當負刑事責任的事實根據,中止行爲本身屬於刑法所鼓勵的行爲,是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的根據。

我國現行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這是一條精練概括性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遇到許多棘手的問題。犯罪中止往往和犯罪既遂、未遂等停止形態有複合之處,單根據法條的規定是難以準確認定的,需要對犯罪中止的構成要件有一個清楚的把握。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時對這一個犯罪情節也應該有清楚的認識。

隨着世界範圍內刑法理論的客觀主義向主觀主義的演變,刑法學家們的視角從以犯罪行爲爲中心向以犯罪行爲人爲中心轉變,因此,犯罪中止成爲順應這一潮流而在刑事立法中普遍設立的一項制度。我國刑法將故意犯罪停止形態分爲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預備、犯罪中止四種具體形態,各種形態之間界限分明。在大陸法系國家立法中,大多數國家的犯罪中止屬於犯罪未遂的一種特別情形,犯罪未遂包括障礙未遂和中止未遂兩種,但在處罰時對中止有特別規定,如現行《德國刑法典》第22條規定:“行爲人已直接實施犯罪,而未發生行爲人所預期的結果的,是未遂犯”,第24條第1項又規定“行爲人自動中止犯罪或者主動阻止犯罪完成的,不因犯罪未遂而處罰。”也有少數國家如法國、西班牙等將障礙未遂與中止未遂在立法上明確加以區分。可見我國的未遂犯即大陸法系的障礙未遂,而犯罪中止則是中止未遂。應該說我國刑法將犯罪中止從未遂犯中獨立出來是考慮到了在中止犯罪的構成要件與處罰上都與障礙未遂有着十分明顯的區別。

從我國現行刑法第24條第1款的規定來看,犯罪中止存在兩種情況:一是未實行終了的中止,即在預備階段或者實行行爲還沒有實行終了的犯罪過程中自動停止或放棄犯罪,這種情形一般稱爲普通的犯罪中止;二是實行終了的中止,即在實行行爲終了而犯罪結果最終出現之前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一般稱爲特殊中止。①兩者的構成要件略有區別。犯罪中止具體的構成要件,刑法學界曾提出了二特徵說、三特徵說和四特徵說。其中三特徵說和四特徵說影響較大。三特徵說一般認爲犯罪中止構成要件中包括時間性、自動性、有效性要件。四特徵說認爲在三特徵說基礎上還有一個客觀性要件,即認爲犯罪中止不僅主觀上要自動停止犯罪,還要客觀上有中止行爲。筆者認爲客觀性要件可以包容於自動性要件中。我國刑法遵循的是主客觀相統一的學說,將自動性分爲內心的主動停止和行爲上的客觀停止固然有一定必要性,但無須割裂開來進行論述。筆者擬從三要件說來分析犯罪中止的構成要件。

犯罪中止並未造成犯罪結果的發生。如果嫌疑人被公安機關進行逮捕的話,還是需要負一定的法律責任。公安機關也會根據事實情況向法院進行起訴。但是法院在對犯罪嫌疑人的判決時會酌情進行判決。量刑也會較既遂犯相比相對少一些。

標籤: 中止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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