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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槍支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非法持有槍支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非法持有槍支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對於一個行爲來講,要是想以某個罪名定罪處罰的話,則就需要達到法律規定的該罪的立案標準。不同的刑事犯罪,法律規定的立案標準是不同的。今天,我們具體來看看這其中非法持有槍支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吧。

一、非法持有槍支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爲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爲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爲;

“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後,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爲。

二、怎麼認定非法持有槍支罪

1、非法持有槍支罪與非罪的區分

根據本法第13條的但書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應認爲是犯罪,可以依照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同時,在區分罪與非罪時,要注意以下兩種情況:

(1)要把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與未攜帶持槍證件而攜帶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行爲區別開來。後者顯然也違反了槍支管理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25條的規定,對未攜帶持槍證件的行爲,由公安機關扣留其槍支、彈藥,而不能認定爲本罪。

(2)要把本罪與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區域、場所攜帶依法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的行爲區別開來。後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應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並沒收其槍支、彈藥,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但不構成犯罪。

2、非法持有槍支罪與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界限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犯罪對象不盡相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槍支、彈藥,不包括爆炸物;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犯罪對象包括槍支、彈藥、爆炸物在內。

(2)客觀方面的行爲方式不同。本罪表現爲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爲;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表現爲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爲。

3、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與私藏槍支、彈藥罪的界限

其主要區別在於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爲擁有、攜帶、佩帶或者以其他方式公然擁有、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爲;後者表現爲私自藏匿槍支、彈藥的行爲。前者行爲是公開的方式,後者行爲則是祕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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