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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侵犯的客體是什麼

危險駕駛罪侵犯的客體是什麼

危險駕駛罪侵犯的客體是什麼

每一個犯罪都是有具體侵犯的客體,其實也就是侵犯的受法律保護的法益,當然也會存在不同的犯罪侵犯相同法益的情況,但由於在其他方面的不同,因此纔會規定爲兩個犯罪。那其中危險駕駛罪侵犯的客體是什麼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危險駕駛罪侵犯的客體是什麼

《刑法》修正案八將危險駕駛罪擬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顯然,此罪侵犯的客體爲公共安全,即危險駕駛的行爲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給公共安全帶來了潛在的危險,即對不特定且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者財產的危險。

二、如何認定危險駕駛罪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處:三個罪名既然都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處就是侵犯的客體爲公共安全。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間的區別。其區別表現爲以下幾個方面:

(一)主觀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義上過失犯罪,主觀上只能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是故意,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爲過失。

(二)在行爲方式上不同。危險駕駛罪只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兩種行爲,交通肇事包括一些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爲,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實施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險性相當的危險行爲。不應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的行爲。

(三)在是否要求出現危害結果上不同。危險駕駛罪是行爲犯、情節犯,只要有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爲且情節惡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交通肇事罪爲結果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爲危險犯。

(四)量刑上不同。比着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險駕駛罪是一種較輕的犯罪,因爲畢竟沒有發生危害後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都要求造成嚴重的後果,由此帶來量刑上的差別。

即無論是飆車還是醉酒駕駛機動車,這樣的行爲其實都會對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的危險,因此纔會將這類行爲直接規定爲犯罪。而《刑法》中規定對危險駕駛罪處拘役並處罰金,在這樣的情況下其實獲得緩刑是有很大可能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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