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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銷售贓物罪

什麼是銷售贓物罪

什麼是銷售贓物罪
銷售贓物罪是故意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是構成本罪的主觀要件。“犯罪所得的贓物”,是指透過盜竊、搶劫、詐騙、貪污等犯罪獲取的公私財物,包括金錢、物品等。“窩藏、轉移、收購、代爲銷售”贓物是構成本罪的客觀方面要件,這四種行爲,只要有其中之一的,就構成本罪。
行爲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的行爲是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爲銷售。由此可見,本罪的行爲具有以下四種情形:(1)窩藏贓物。這裏的窩藏贓物,是指提供藏匿贓物的場所。(2)轉移贓物。這裏的轉移贓物,是指將贓物由一個地方移到另一個地方。(3)收購贓物。這裏的收購贓物,是指爲自己或者他人使用而購買贓物。(4)代爲銷售贓物。這裏的代爲銷售贓物,是指爲罪犯銷售贓物。
客體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的客體是贓物。這裏的贓物,是指因犯罪所取得的贓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爲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標籤: 銷售 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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