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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假幣罪構成要素是什麼?

購買假幣罪構成要素是什麼?

購買假幣罪構成要素是什麼?

一、購買假幣罪構成要素是什麼?

1、行爲人在主觀上出於故意。貨幣不是商品,不能出售是衆所周知的常識,在現實生活中更不可能存在用低於貨幣面值出售某一貨幣的情況。只有僞造的貨幣,纔能有以低於貨幣面值出售或者購買的可能,因此,無論是出售者還是購買者,其主觀上想牟取非法利益,發不義之財的目的不言自明。至於運輸僞造的貨幣罪,行爲人明知是僞造的貨幣而運輸,在主觀上也有故意。如果託運人並未向承運人如實告知所運貨物的真實情況,因受矇騙等原因不知道所運輸的是僞造的貨幣的,不構成犯罪

2、行爲人在客觀上必須有出售、購買、運輸僞造的貨幣的行爲。“出售僞造的貨幣”是指以盈利爲目的,以各種方式或途徑,以一定的價格賣出僞造的貨幣的行爲。“購買僞造的貨幣”,是指行爲人以一定的價格用貨幣買入僞造的貨幣的行爲。“明知是僞造的貨幣而運輸”,是指行爲人主觀上明明知道是僞造的貨幣,而使用汽車、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或者以其他方式將僞造的貨幣從一地運往另外一地的行爲。(一般認爲,“從一地運往另外一地”是指如從A省運往B省,而在某省某市A區與B區之間的運送不認定爲運輸而應認定爲持有。)

3、出售、購買、運輸僞造的貨幣,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

假幣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往往不只實施一種犯罪行爲,而是實施數個相關行爲。有的既僞造貨幣,又變造貨幣;有的僞造貨幣後,又出售、運輸或者持有、使用。

從理論上講,僞造貨幣罪與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以及持有、使用假幣罪的罪名比較容易區分,但司法實踐中,行爲人既實施僞造貨幣行爲,又實施出售、運輸假幣以及持有、使用假幣的行爲,這些行爲如何確定罪名,看法各不相同,存在爭議,有的表述爲出售、購買或者運輸僞造的貨幣罪;還有的表述爲買賣、運輸僞造的貨幣罪。我們認爲,在確定此類罪名時應注意以下原則:

(1)對同一起假幣案件,行爲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爲選擇性罪名的行爲,應根據行爲人所實施的數個行爲,按照相關罪名,依照刑法規定的排列順序並列的確定罪名,數額不累計計算,不實行數罪併罰。

(2)對不同起假幣案件,行爲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爲選擇性罪名的行爲,並列的確定罪名,數額按全部假幣面額累計計算,不實行數罪併罰。

(3)對同一起假幣案件,行爲人實施了刑法沒有規定爲選擇性罪名的行爲,擇一重罪定罪處罰。

(4)對不同起假幣案件,行爲人實施了刑法沒有規定爲選擇性罪名的數個犯罪行爲,分別定罪,實行數罪併罰。

二、關於假幣犯罪的既遂與未遂規定是什麼?

假幣犯罪的既遂與未遂,因其罪名各異而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看法。

關於僞造貨幣罪的既遂標準,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以下幾種觀點:

有的以僞造行爲的完成與否作爲既遂與否的標準;有的以幣券是否達到使一般人足以誤認爲其爲真幣之程度爲標準;有的以僞幣是否進入流通領域爲標準。

僞造貨幣罪屬行爲犯,只要行爲人實施了僞造行爲,並且僞造出了貨幣,即構成僞造貨幣罪的既遂。在僞造過程中(假幣尚未僞造出來之前),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將假幣制造出來,是未遂。

對於製造、銷售僞造貨幣的印刷版、膠片、模具或者其他僞造貨幣的工具的,不認定犯罪數額,以僞造貨幣罪定罪,根據犯罪情節量刑。對於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的既遂標準,有人認爲,只要行爲人將出售、購買或者運輸之行爲實施完畢,即構成既遂。但出售、購買或者運輸行爲,也存在因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把行爲實施完畢的可能。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涉及到假幣類型的犯罪行爲的話,那麼都是要非常的慎重的,因爲我們國家關於針對假幣類型犯罪行爲的規定,還是比較多的,其中就包括有購買這樣的一種行爲,那麼將會按照購買假幣罪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一般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處罰。

標籤: 假幣 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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