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找人去搞傳銷什麼罪?
- 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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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找人去搞傳銷什麼罪?
屬於構成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爲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而且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爲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實施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行爲。
二、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一)構成要件
1、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傳銷活動可以分爲兩大類:一類可謂原始型傳銷,其傳銷的是商品,以銷售商品的數量作爲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另一類可謂詐騙型傳銷,並不是真正傳銷商品,只是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爲計酬或者返利依據。本罪的傳銷活動,是指後一種傳銷活動。
2、本罪的實行行爲是組織、領導詐騙型傳銷活動的行爲,故參與傳銷的行爲不成立本罪。對於構成犯罪行爲的相關人員的規定是:
領導者:(1)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
(2)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
(3)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
(4)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1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15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的人員;
(5)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於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二)責任形式
本罪的責任形式爲故意,行爲人明知自己組織、領導詐騙型傳銷活動會擾亂經濟社會秩序,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已經明確的規定了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的手段來組織或者是領導傳銷的行爲。傳銷的行爲對於我國公民的財產安全以及良好的社會風氣和穩定將會造成非常負面的影響,因此結合涉案情節的嚴重程度以及涉案金額的大小對犯罪嫌疑人處以的刑事處罰程度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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