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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競合是怎麼規定的

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競合是怎麼規定的

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競合是怎麼規定的

一、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競合是怎麼規定的?

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不存在競合的可能性,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是兩種犯罪行爲,法條競合的認定標準是:

(一)一犯罪行爲同時符合數個法條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

(二)數個犯罪構成之間在邏輯上的重合關係。

(三)行爲人只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爲。

二、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有哪些?

1、逼迫被害人手段、方式不同。

搶劫罪逼迫手段只有暴力和暴力相威脅,並且是當面當場實施。敲詐勒索罪除了暴力、威脅手段外,更多是透過揭發隱私、栽贓陷害、詆譭名譽、破壞財物、阻止權利行使等非暴力手段,逼迫被害人;威脅方式既可以當面當場實施,也可透過電話、書信、網絡等其他手段實現;要挾對象既可以是被害人,亦可以是被害人親屬或其他與之關係密切的人;

2、實施暴力、威脅目的不同。

搶劫罪中,行爲人實施暴力或威脅的目的單純是爲了獲取財物,即透過暴力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失去反抗能力,以此取得財物。敲詐勒索罪中,行爲人實施暴力或威脅的目的,更多是爲了使被害人心理產生懼怕,便於控制被害人;

3、實施暴力程度和取得財物方式不同。

搶劫罪中暴力程度極高,被害人或已被當場實施暴力,或處於隨時被實施暴力的嚴重危險狀況中。行爲人的暴力足以壓制被害人,使之不敢反抗或失去反抗能力,從而迫使被害人被動交付財物。相比之下,敲詐勒索罪中暴力程度要輕得多,被害人雖感知危險存在,但當場被實施暴力可能性不大,行爲人實施的暴力,尚未達到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被害人交出財物最終是因爲是精神受到強制,產生恐懼、害怕的心理,從而被迫花錢消災,其給付財物雖是被逼迫、勒索不得已而爲之,但就交付行爲本身而言,卻是主動交付;

4、取得財物的對象、時間、空間不同。

搶劫罪必須是當場瞬時向被害人劫取財物。敲詐勒索罪則可以是當場向被害人索要財物,也可以要求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關聯的其他人在一定期限內交出財物。是否當場、瞬時獲取財物,是兩罪最核心的區別;

5、對構成犯罪數額要求不同。

搶劫罪對犯罪數額沒有要求,只要行爲人以暴力手段劫取財物,即構成犯罪。敲詐勒索罪則要求索取的財物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

如果同一個犯罪嫌疑人同時實施了搶劫行爲和敲詐勒索行爲,肯定會被數罪併罰,法條競合的案件中是擇一重罪處罰的。不過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的刑事處罰標準也不能一概而論,且搶劫罪是行爲犯,沒有搶到任何錢財也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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